澳洲动植物检疫常识

 


    澳洲对动植物的检疫工作非常重视。入境除接受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入境检查外,对旅客随身携带的动植物品,即使是自用品或礼品,都依法要进行很严格的检验检疫,其目的是防止外来疫情传入和内部疫情传出,以保护澳洲农、林、牧、渔的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
    对动植物的检验检疫,澳洲从进境、出境、过境的检疫到携带邮寄物及运输工具的检疫,直至检疫审批、检疫监督、法律责任,检疫主管机构都一一作出规定。
澳洲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较早,也较完善。如现行检疫法规中有《检疫法》,《检疫条例》,又如澳洲自1935年9月19日发布的第一个植物检疫条例施行至今,其间已经历了三十一个修正条例的修订;《检疫公告》也发布了不少,其中已有27个被废除。
    澳洲动植物检疫范围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
二是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寄器、包装物和铺垫材料;
三是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四是进境拆卸的废旧船舶;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的约定应为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它物品。
    澳洲严禁进境物品有:肉类、蔬菜、水果及各种食物。旅客随身携带的燕窝等一律不准入境;澳洲限制入境物品,如奶粉等,要入境须有条件,即必须是携带两岁以下婴儿的,方可携带一罐并未拆封的奶粉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动植物品或其它检疫物,不论其身份是官员(即使是享有外交领事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携带的公用或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进境,也同样要依法实施检疫)或是百姓,也不管其性质是考察旅游观光还是探亲,都要依法进行检疫。除依法办事外,旅客个人的诚信也是提供“迅速放行”入境的一个因素。
    对诚信问题,澳洲已有成文的检疫法,如《检疫条例》规定了“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检疫机构处以罚款”等等。
    对检疫“申报表”,需如实填报。凡旅客携带的动植物产品或其它检疫物,都要一一申报,万不可漏报或自以为是或存在侥幸的心理故意不报。后者是难以迅速放行的。有的甚至因“与实际不符”被依法罚款,其罚款也很重。故他们检疫官素质高,经验丰富。其做法是采用查询、校对《申报表》和依规定采样、抽取样品、抽查、开包(箱)或拆封检疫物及通过科学仪器、试剂等科学方法进行检查。
    对在现场不能得出检疫结论的,依法要做截留检疫处理。
    简易检疫没能得出结论的,需做实验室检疫或隔离检疫。此情况较复杂,时间很长。因此,凡无法在机场检疫机构当即解决的,需做实验室检疫或隔离检疫的,由检疫机构签发截留凭证交携带人,旅客先进境;经检疫合格后,即通知携带人领回,携带人可持截留凭证向检疫机构领回携带物进境,若携带人逾期不领取,作为自动放弃处理;检疫不合格的携带物做销毁处理,不能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