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海關簡介

 

關稅法律
 

  1995年12月16日,澳大利亞議會通過了一部有關徵收關稅等的法律,取代《1987年關稅法》。該法簡稱為《1995年關稅法》,從1996年7月1日起生效。該法對澳大利亞海關的稅則歸類、優惠關稅政策、適用的稅率和適用的國家做了規定,並對其進口稅則的使用做了介紹。

 

關稅優惠政策

  根據雙邊和多邊貿易協定,澳大利亞對新西蘭、巴布亞新磯內亞、太平洋群島論壇各國、加拿大、馬來西亞的橡膠製品及發展中國家的產品給予關稅優惠。澳大利亞進口中70%是以最惠國待遇進口的。

  1.自由貿易協定

  澳大利亞分別與新西蘭、巴布亞新磯內亞、太平洋島國論壇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澳-新密切經濟關係貿易協定》,《巴-澳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及《南太平洋地區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根據上述協定,澳、新兩國間取消關稅和一切限制性貿易措施,形成自由貿易區;澳大利亞方面給予從巴布新幾內亞和“太平洋島國論壇”各國的產品以免稅和非限制性准入待遇。但自澳大利亞1993年3月1日廢除紡織品,服裝和鞋類配額以來,這些產品已准許自由輸入。僅剩下糖還屬於免稅類。此外從太平洋島國進口的小汽車不在免稅之列。

  2、優惠貿易安排

  澳大利亞與加拿大簽訂《加-澳貿易協定》規定;澳給予440個稅目的加拿大產品以2.5%-15%的關稅優惠;加拿大承諾加拿大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關稅優惠都適用於澳大利亞,而澳大利亞不承擔對等義務。澳方已同加拿大舉行過多次協商,以便在最惠國關稅削減後恢復優惠額度。但雙方目前尚未就澳出口的水果罐頭是否享受《加美自由貿易協議》的零稅率一事達成協議。澳大利亞與馬來西亞達成的《馬-澳貿易協定》規定澳給予馬來西亞的部份橡膠製品以關稅優惠,同時,馬來西亞仍享受普惠制優惠。

  3.普惠制

  澳大利亞進口中高達25%的商品可獲得澳大利亞為發展中國家制定的關稅優惠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