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動植物檢疫常識

 


    澳洲對動植物的檢疫工作非常重視。入境除接受海關等有關部門的入境檢查外,對旅客隨身攜帶的動植物品,即使是自用品或禮品,都依法要進行很嚴格的檢驗檢疫,其目的是防止外來疫情傳入和內部疫情傳出,以保護澳洲農、林、牧、漁的生產安全和人體健康。
    對動植物的檢驗檢疫,澳洲從進境、出境、過境的檢疫到攜帶郵寄物及運輸工具的檢疫,直至檢疫審批、檢疫監督、法律責任,檢疫主管機構都一一作出規定。
澳洲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較早,也較完善。如現行檢疫法規中有《檢疫法》,《檢疫條例》,又如澳洲自1935年9月19日發佈的第一個植物檢疫條例施行至今,其間已經歷了三十一個修正條例的修訂;《檢疫公告》也發佈了不少,其中已有27個被廢除。
    澳洲動植物檢疫範圍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是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寄器、包裝物和鋪墊材料;
三是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
四是進境拆卸的廢舊船舶;
五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際條約規定或貿易合同的約定應為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其他物品。
    澳洲嚴禁進境物品有:肉類、蔬菜、水果及各種食物。旅客隨身攜帶的燕窩等一律不准入境;澳洲限制入境物品,如奶粉等,要入境須有條件,即必須是攜帶兩歲以下嬰兒的,方可攜帶一罐並未拆封的奶粉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動植物品或其他檢疫物,不論其身份是官員(即使是享有外交領事豁免權的外國機構和人員攜帶的公用或自用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也同樣要依法實施檢疫)或是百姓,也不管其性質是考察旅遊觀光還是探親,都要依法進行檢疫。除依法辦事外,旅客個人的誠信也是提供“迅速放行”入境的一個因素。
    對誠信問題,澳洲已有成文的檢疫法,如《檢疫條例》規定了“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由檢疫機構處以罰款”等等。
    對檢疫“申報表”,需如實填報。凡旅客攜帶的動植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都要一一申報,萬不可漏報或自以為是或存在僥倖的心理故意不報。後者是難以迅速放行的。有的甚至因“與實際不符”被依法罰款,其罰款也很重。故他們檢疫官素質高,經驗豐富。其做法是採用查詢、校對《申報表》和依規定採樣、抽取樣品、抽查、開包(箱)或拆封檢疫物及通過科學儀器、試劑等科學方法進行檢查。
    對在現場不能得出檢疫結論的,依法要做截留檢疫處理。
    簡易檢疫沒能得出結論的,需做實驗室檢疫或隔離檢疫。此情況較複雜,時間很長。因此,凡無法在機場檢疫機構當即解決的,需做實驗室檢疫或隔離檢疫的,由檢疫機構簽發截留憑證交攜帶人,旅客先進境;經檢疫合格後,即通知攜帶人領回,攜帶人可持截留憑證向檢疫機構領回攜帶物進境,若攜帶人逾期不領取,作為自動放棄處理;檢疫不合格的攜帶物做銷毀處理,不能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