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日起,對澳留學簽證申請的資金擔保要求有所放寬,原有的學生簽證政策只允許申請人本人、配偶、父母、祖/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作為留學資金擔保人或留學貸款申請人。修改後的學生簽證政策規定,申請人的伯/叔、舅、姑和姨如是常駐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公民、永久居民或新西蘭公民,那麼他們可作為留學資金擔保人或留學貸款申請人。
此外,還放寬了對赴澳高中生年齡適應程度的規定。開始讀9年級課程時,學生年齡必須在17歲以下;開始讀10年級課程時,學生年齡必須在18歲以下;開始讀11年級課程時,學生年齡必須在19歲以下;開始讀12年級課程時,學生年齡必須在20歲以下。